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文槁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文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文槁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考量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附表:受刑人「莊文槁」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2年12月24日112年11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6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662號113年度易字第810號判決日113年3月7日113年6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662號113年度易字第810號確定日113年4月10日113年7月24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22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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