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89號聲請人 鄭承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遭竊取,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4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7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4年4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4年10月
26日(期間之末日10月24日為星期六,以再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瓊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永力工業有限│兆豐商業銀│鄭承儒│104年3月31日│500,000元│0000000│││公司 許春育 │行永康分行│││││├──┼──────┼─────┼───┼──────┼─────┼────┤│002│永力工業有限│第一商業銀│鄭承儒│104年3月31日│369,000元│0000000│││公司許春育│行善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