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20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巷5號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自93年11月18日至133年11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3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百五十萬元,借款期間至113年12月2日,約定利息前二年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92計算,第三、四年以後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92計算,嗣後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依定額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上開借款遲延履行時,除均按遲延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且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相對人自96年10月2日起即未對上開借款按時清償,尚欠二百二十五萬二千五百零八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貸款合約書、授信約定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12月19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62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鎮○○○段│番社子│六七│建│││八三五點00│183/1000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62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807○○○鎮○○○○段番│鋼筋混凝│七層68│││││68.12│陽台│11.39│平方公│全部│││││豐一路33│社子 小段 │土造七層│.12││││││花台│0.66│尺││││││之6號│67地號│樓房││││││││││││├──┴──┴────┴────┴────┴───┴───┴───┴───┴───┴───┴────┴───┴───┴───┴───┤│上開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番社子小段826建號:面積727.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9。番社子小段828建號:面積3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10000。││番社子小段829建號:面積631.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3/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