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戴鴻斌 代理人 洪銘憲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40號)未成立後,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具狀聲請更生,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件:
⒈債務人稱目前有工作,應詳實說明目前任職之公司完整名稱、
公司地址、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並提出由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及陳報自112年1月起至陳報本院之日止之每月薪資數額(應以「不扣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分別列計)、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數額各為何?且須提出每月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表或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證明之。如債務人同時有從事其他兼職工作,亦應陳明每月薪資收入如何,且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⒉應具體詳細說明無法負擔上海銀行所提供之每月還款5,974元協
商還款方案之原因為何。⒊應提出債務人長子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⒋應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
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1年3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⒌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⒍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陳報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若干。
⒎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且須陳
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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