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
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甲○○於96年3月26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對被告乙○○之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賴邦元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白心瑩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