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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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550號聲請人乙○○
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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