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796、2934、2950、2996號),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檢察官就與本案相關連之罪追加起訴,自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