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上訴人 華熊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稻豊彥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林靜怡 律師被上訴人鴻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安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
高鳳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三項間應增列:「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理由中敘明上訴人其餘上訴應予駁回之意旨,惟於主文欄漏未諭知,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楊博欽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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