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16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許 雅婷 債務人 柯岱延
一、債務人 許雅婷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零陸萬捌仟壹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雅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柯岱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雅婷於民國102年8月2日邀同債務人柯岱延為一般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
(1)5,800,000元整、(2)450,000元整、(3)6,200,000元整,合計共12,450,000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
(二)嗣債務人許雅婷對前開借款僅繳至附表所述利息起算日即未履行,依上開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共新臺幣12,068,153元整,及如附表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三)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0166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岱延、許│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94│││553392│雅婷│月12日起│││││3元│││││├──┼───┼─────┼──────┼──────┼───────┤│002│新臺幣│柯岱延、許│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2.35│││430619│雅婷│月12日起│││││元│││││├──┼───┼─────┼──────┼──────┼───────┤│003│新臺幣│柯岱延、許│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2.35│││574489│雅婷│月12日起│││││7元│││││├──┼───┼─────┼──────┼──────┼───────┤│004│新臺幣│柯岱延、許│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2.92│││358714│雅婷│月2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岱延、許│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3392│雅婷│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柯岱延、許│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0619│雅婷│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柯岱延、許│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4489│雅婷│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柯岱延、許│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8714│雅婷│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