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8月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昭煌┌───────────────────────────────────────────────────────┐│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甲○○│京城商業銀行 梅山分 │98年2月30日│46,90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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