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063號聲請人德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盡速具台端公司大小章至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德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人應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並提出更正後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