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68號債權人 吳秉寰 債務人 黃宗祥 債務人 吳坤三
一、⑴債務人黃宗祥、吳坤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債務人黃宗祥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捌仟元,及其中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拾萬捌仟元起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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