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宏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110年度金訴字第11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宥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於民國110年9月2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宥宏位於嘉義縣○○鄉○○村○○街0號之住所,並由本人親收乙情,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3頁),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10年9月24日屆滿(上訴期間20日加上在途期間2日)。而被告於110年9月6日僅具狀提起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