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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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李曉珊 被告 陳清淵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00元(1x7600=7600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94元。
二者應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巫偉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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