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阿娘 喂排骨酥麵即 李彥綸 、 陳儷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6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