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О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0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柒公克、拾貳點貳公克、壹點參公克(均為毛重),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九時許,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十二時三十分許,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二十一時四十五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十三鄰十一月四六號、四七之二號○○鄉○○街○號前為警查獲時,扣得安非他命毛重一.七公克、十二.二公克、一.三公克,而前開案件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唯前揭扣案物品,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一.七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九0三號)、十二.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七一九號)、一.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七00號),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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