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甲○○明知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聘僱泰國籍:::」,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附錄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以下罰金。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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