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欣伯國際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
之1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