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31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6年度除字第33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1│10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1│1000│├──┼────────────┼───────┼──┼──┤│00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780│├──┼────────────┼───────┼──┼──┤│00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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