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0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6年度除字第307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保誠 證券投資信託股│京華金融基金│000000000│1│2000│││份有限公司│││││├──┼─────────┼──────┼──────┼──┼───┤│002│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京華金融基金│000000000│1│6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