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39號聲請人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仁 訴訟代理人 黃俊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博仁綜合醫院│玉山商業銀│101年8月1日│22,000元│AI0000000││││行中崙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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