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 林美伶 於民國92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2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2年12月27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林美伶於民國96年9月19日,復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甲○○亦經登記完畢。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覆行,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沈惠珠┌──────────────────────────────────────────────────────────────┐│附表:97年度拍字第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番路鄉│轆子腳││193-124│旱││17│29│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