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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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3、4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遺棄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遺棄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
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