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因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竅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一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五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雖為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列罪名,惟宣告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下,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刪除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法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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