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0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0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0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4年度除字第304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3│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659.6││││託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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