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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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272號原告 李亭儀 被告 江晟佑 (原名 江富山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上訴字第294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刑事判決部分,經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鍾雅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海婷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