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23號聲請人 楊德雄
莊玉麗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顏嘉盈 律師相對人 楊正雄 代理人 楊義榮 上列聲請人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74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賢正本係依原本製作。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