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告 莊俊鴻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

被告 賴素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3,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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