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8號

抗告人 許琬婷

相對人 張彥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4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下同)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1,500元;逾期仍未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抗告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原定數額1,000元加徵10分之5即1,500元)。

二、經查,抗告人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具狀對於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484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1,500元,扣除其已補繳抗告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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