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彭培洵
相對人 陳昕琳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建物門牌欄關於「新竹縣○○○路000號19樓」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新竹縣○○市○○○路000號19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