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彭培洵

相對人 陳昕琳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建物門牌欄關於「新竹縣○○○路000號19樓」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新竹縣○○市○○○路000號19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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