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558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整,約定利率,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96年2月28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2.11%加0.27﹪計算利息,機動調整;自民國96年3月1日起至97年8月29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46﹪計算利息,機動調整;並自民國97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16﹪計算利息,機動調整。期限15年,即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30日止,共分180期,按期平均攤付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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