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2號原告 曾黃綉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志雄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參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曾志雄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2萬8,623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基此,原告既已繳納裁判費10,460元,溢繳3,630元(計算式:10,460元-6,830元=3,630元),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依前說明,溢繳部分應予返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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