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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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乙○○
甲○○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丙○○住台北市○○區○○○道○段○○○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36,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