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922號債權人鄭懿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之各筆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及向何債務人請求應分別標明。
二、債務人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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