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865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威呈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民國99年10月18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
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林威呈不罰。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威呈於民國99年6月21日凌晨,因與友人共同出遊,故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高雄市○○路路段,期間除紅燈右轉及闖紅燈外,並無其他交通違規行為,未料日後接獲警方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以異議人於前揭時、地有「2輛以上車輛在道路上競駛」之交通違規行為為由,舉發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之規定,嗣並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裁決,處罰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及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惟異議人當時絕無俗稱「飆車」之競駛行為,是原處分實有違誤,爰依法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等情形之一者,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復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至3項、第2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之規定,於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時,自應予以準用。
三、經查,異議人於99年6月21日凌晨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與其他機車共同行經高雄市○○路路段時,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值勤警員駕車在後跟隨並錄影蒐證,嗣該分局即以異議人所騎乘之前開機車有「2輛以上車輛在道路上競駛」之交通違規行為為由,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規定而逕行舉發,之後並由原處分機關依據上開規定,裁處異議人3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事實,有本件舉發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0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見本院卷第4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可稽,堪以認定。而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蒐證錄影光碟結果,本件異議人行車當時,含異議人所騎乘之前揭輕型機車在內,共約有6輛機車同行,而該6輛機車係併排行駛於慢車道及外側車道,期間除在自立路與九如路交岔路口有紅燈右轉,及在中華路與九如路交岔路口有於燈號變換之際闖越紅燈外,並無其他不依號誌行駛之情形;又異議人與其他同行之人當時車速不快,警方人員蒐證提及渠等速度者,僅有1次,並稱時速為50公里;此外,異議人騎乘上開機車過程中,均與同行車輛保持相當距離,期間並無競速、蛇行等情事,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38頁);而本件先前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以異議人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罪嫌,將之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經檢察官勘驗前揭蒐證錄影畫面後,亦認異議人並無何超速、競速、蛇行等壅塞路面之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7028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足按(見本院卷第5、6頁),堪認異議人所言應屬可信。
四、綜上所述,依本件所存之證據,並無從遽認異議人有原處分意旨所稱「2輛以上車輛在道路上競駛」之交通違規行為,是原處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異議人裁處罰鍰3萬元,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命其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即有未合,是異議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又異議人於前開時、地之駕車過程中,雖有闖紅燈及紅燈右轉之交通違規行為,然因該等違規行為,與異議人本件遭舉發、處分之「2輛以上車輛在道路上競駛」交通違規行為,2者不法內涵相去甚遠,本院尚無從以2者要屬同一行為,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對異議人為裁罰,而應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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