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WHALEYJAMAR選任辯護人賴國欽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70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第19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行審判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趙德韻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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