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56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文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1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文乾犯踰越門扇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取股
101年度偵字第21847號被告何文乾男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文乾於民國101年9月16日上午10時20分許,騎乘腳踏車,至 高木墻 所有委由 謝忠順 管理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閒置待出租工廠前,見該工廠側面小門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該工廠側面小門侵入後,走入後方空地,再由工廠未上鎖後門進入工廠,持木棍、石頭將放在工廠內地上之鋁門窗框8個上嵌鑲玻璃打破,再徒手搬運至工廠側面小門外而得手,並再將窗框上殘餘之玻璃清除乾淨以利搬運。適警巡邏經過發現有異前往查看而查獲。
二、案經高木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文乾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高木墻指訴及證人謝忠順證述均相符合;並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測繪圖、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及告訴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檢察官羅秀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沈坦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