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9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佳如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佳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按物權採登記主義,聲請人提出之建物附表記載抵押權設定範圍包含停車位編號191、109權利範圍各100000分之192,然依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均未見此一記載,故請具狀敘明聲請人主張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範圍包含如上開建物附表停車位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事實理由、借款金額、未清償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