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補字第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
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