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新簡字第五七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肆拾伍萬伍仟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
貳仟貳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參日日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