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1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建民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王建民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建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危害安全│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06.01│100.01.03│100.01.06││││││├──────┼─────────┼─────────┼─────────┤│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3901、15211號│字第6373號│字第6373號│├─┬────┼─────────┼─────────┼─────────┤│最│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事├────┼─────────┼─────────┼─────────┤│實│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478│101年度上訴字第509│101年度上訴字第509││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0.09.14│101.05.23│101.05.23│││││││├─┼────┼─────────┼─────────┼─────────┤│確│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478│101年度上訴字第509│101年度上訴字第509││││號│號│號││├────┼─────────┼─────────┼─────────┤││判決確定│100.10.11│101.05.23│101.05.2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415號│字第6989號│字第69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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