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0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所犯上開妨害自由案件,業據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24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並准以銀元300元折算一日 易科 罰金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9日以97年度執字第869號執行命令認被告「撥打電話以三字經辱罵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法院,並揚言將予以殺害,顯見其目無法紀,事後又矢口否認犯行,足徵其毫無悔意,如不發監執行,所宣告之刑,難以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爰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准易科罰金」等語在卷,是檢察官之上開執行命令,揆諸上述,顯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茲被告認其已反省悔過,而請准予易科罰金云云,並以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