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95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本院前就上列被告毒品案件(97年度簡字第582號),於民國97年2月22日為第一審判決後,被告雖已逾上訴期間,惟其已聲請回復原狀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2項規定,於本院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命停止原判決之執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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