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吳純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孟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