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3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 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究為何人。
2、提出聲請人自系爭支票之受款人今日 昌建設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