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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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81號上訴人戊○○
J○○○C○○庚○○H○○○乙○○黃○○未○○甲○○I○○辰○○丙○○卯○○丁○○己○○F○○E○○○D○○G○○M○○K○○辛○○天○○L○○午○○○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地○○、宙○○、玄○○、丑○○、申○○、B○○、寅○○、A○○、癸○○、亥○○、宇○○○、巳○○、戌○○○、壬○○、子○○間因96年度訴字第2081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57,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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