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42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即坤倫實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