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7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7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777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務人 王宗梅 債務人 王宗儀
一、債務人王宗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壹拾伍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⑵壹佰陸拾捌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⑶壹佰零肆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⑴⑵⑶九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二點九二⑵一點七五⑶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⑴⑵⑶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王宗梅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宗儀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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