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附民原告 陳菊
陳美秀 陳美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附民被告 陳麗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郭瓊徽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