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4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肆拾肆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